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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修正公告! 2014-05-01
說明:
一、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7條第2項規定:「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,應於本法施行後3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,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,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;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,以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論處。」
二、倘貴公司(事業)為103年1月29日前向本會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,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7條第2項規定,貴公司(事業)應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後3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,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,並於各營業處所公告。另本會亦將陸續抽檢並實施業務檢查,俾以瞭解貴公司之實際處理狀況。
三、貴公司(事業)如未依前揭規定辦理相關事宜,本會將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4條規定,限期令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;屆期仍不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得繼續限期令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,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,至停止、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。
四、倘對問卷或相關規定有所疑問,請逕洽貴公司(事業)報備案之承辦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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